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落实防火安全,防止火险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花乡联合(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
员工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管理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法,结合花乡联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办公区域、消防监控区
域和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保护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保障辖区内物理与环境安全。
第四条 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行政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花乡联合集团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是集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集团总经理
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总是集团消防分管负责人,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集团各部门设立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所属企业及其所属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所属企业防火责任人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所属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
别由部门经理、专业主管、班组长担任。
第七条 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建立自己的义务消防队,以防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
段的作用。
第八条 各级消防责任人须严格执行本消防制度,并按消防责任书的相关职责要求,恪尽职守,认真落实消防事宜。
第五章 消防责任制建设
第九条 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将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与各部门经理、主管、重点岗位负责人签订《消防责
任书》。
第十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违反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移交处理。
第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新员工入职,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第十四条 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每年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接警人员、消防巡视人员、专兼职消防员等有关人员应定期接受
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电焊、气焊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
第十八条 花乡联合集团将经常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九条 花乡联合集团各部门各岗位要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各岗位的巡查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各部门每天对各管辖领域进行防火检查,集团及所属企业每月进行全面防火检查并复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做好记录,并按照有关流程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科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记录隐患情况及整改结果备查。
第八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花乡联合集团及所属企业消防安全管制范围内的各办公室、监控室、库房、机房、供配电室、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宽度必须按规
范设置,安全出口可以随时打开。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二十七条 货物存放区域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疏散通道。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花乡联合集团所属所属消防设施器材由行政科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火灾事故发生,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集团行政科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报消防部门。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对全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加以惩
处。
第十章 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第三十四条 行政科每月一次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对所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察整
改到位。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
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科室及所属公司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
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集团及所属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一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四十条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或持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公司员工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第四十二条 临时施工单位及人员在施工或生产过程中需要用电的由行政科专业电工负责接线取电;需要动火的由行政科开具相关动火许可证
件,确保采取充分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再进行动火施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花乡联合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制定、修改及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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