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安全法规,结合加强花乡联合(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乡联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花乡联合集团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花乡联合集团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花乡联合集团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花乡联合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任副组长,集团副总、 各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花乡联合集团的防火安 全工作。所属项目公司也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 花乡联合集团各级均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
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六条 花乡联合集团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花乡联合集团防火责任人和所属企业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科室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八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花乡联合集团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花乡联合集团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花乡联合集团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及项目公司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五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
期做一次检查;所属项目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花乡联合集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公司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
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生活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
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上级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
善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
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花乡联合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制定、修改及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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